深度讲解: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之记载事项!

原标题:深度讲解: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之记载事项!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一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票据效力,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的一定方式,称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主要有四个:记载事项、记载格式、签名和交付。今天小编仅对记载事项的基本含义加以阐述,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耐心往下阅读: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依票据法的规定,有不同的效力,依据效力的不同,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四种: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和不得记载的事项。

1、应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指票据法明文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不记载,票据即无效的事项。此类事项,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通常都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一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文字、发票年月日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些事项也是应记载的,但当事人如不记载时,法律另作规定,对该事项加以补充,不使票据无效。这类事项称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这类事项,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全一致。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汇票上应记载到期日,如未记载,视为见票即付;应记载付款地,如未记载,以付款人姓名旁注明的地点为付款地;应记载发票地,如未记载,以发票人姓名旁注明的地点为付款地。

2、得记载事项

票据法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称为得记载事项,也称为任意记载事项。这类事项,各国法律规定也不一致。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可以记载利息(第5条),出票人在汇票上得记载免除担保承兑之责(第9条),出票人在本票上得记载利息(第77条)等。这类事项也被称为有益的记载事项。

3、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指票据法规定记载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所谓不产生票据效力,是指票据上记载该事项时,该事项对票据没有约束力。但并非该事项完全不生效力,而是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至于比法上的效力还是可以发生的。例如,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等,这些事项可以记载,但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只可以起其他作用,例如起证明作用。

4、不得记载事项

即禁止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依记载后的后果,此类事项又分两种。

(1)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指票据法规定“其记载无效”或“其记载视为无记载”的记载事项,又称为无益的记载。这类事项虽经当事人记载于票据上,但不发生任何效力,不仅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也不生其他法(如民法)上的效力。所以,这类事项也不同于上述不牛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9条第2款规定,发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免除担保付款的,“视为无记载”。第12条规定:“背书须为无条件,凡附记条件者,视为无记载。”即属此类。

(2)使票据无效的事项指票据法规定,一经记载可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也称为有害的记载。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33条规定:“规定他种到期日或分期付款的汇票无效。”又如,票据是无条件支付证券,如在票据上记载附条件文句时,票据无效。因为这种记载与票据的特性相矛盾,所以记载后票据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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