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仅赔付50%的还贷责任被起诉,连城法院这样判……

被保险人林某因购买房屋向银行贷款,为了多一份保障,他向保险公司投保还贷保证保险。天有不测风云,林某不幸因意外事故身亡,而保险公司仅赔付50%的还贷责任,这让林某的继承人揭某难以接受。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还贷责任。

案情回顾

2009年,林某因购买房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还贷保证保险。三年后,林某不幸因意外事故身亡,林某继承人揭某在不知其已投保保险的情况下,代还贷至2017年7月,此时林某的贷款尚未还清。

后来,揭某得知林某生前投保了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于2018年10月22日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还贷保证保险金11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还贷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还贷责任,已经履行的部分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林某和揭某为共同借款人,二人中仅有林某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仅对贷款余额本金承担50%的赔付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据此,遂依法作出从被保险人死亡开始,保险公司需承担全部还贷责任的判决。

说法

由于林某已经死亡,丧失了条款约定的全部还贷能力,从此时开始,保险人即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还贷保证的保险责任。虽然揭某还了2017年7月以前的贷款,但系作为借款人林某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代林某还款,代为还款的行为并不能当然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虽《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约定:“涉及与本保险关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多于一人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债务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因保险人未能举证证实其对投保人针对该条款作了书面或口头的提示,该格式条款无效。揭某虽系林某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但林某作为投保人对借款本金投了足额保险费,并按时足额交纳,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还贷责任。

供稿:陈立烽 罗立军

编辑:黄清花

检查:罗爱萍

审核:陈德荣 陈良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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